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郭嘉屏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18,37
0元(66.61×17000+86000=0000000),而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18,003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
0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ꆼ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