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簡字第718號原告苗栗縣私立育民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遲月速 被告 陳興宏
張瑞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89號),本院於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1,190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9年1月9日凌晨1時許,由被告陳興宏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牌,裝上被告張瑞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再由陳興宏騎乘上開機車搭載張瑞平於同日凌晨1時45分許,共同前往址設苗栗縣○○市○○里○○00號苗栗縣私立育民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攀越校門欄杆進入校園後,由陳興宏手持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咬鉗,破壞該校實習輔導室門上之喇叭鎖後,侵入其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造成原告受有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
中等學校109年2月17日中工實字第1090001304號函、109年度在校生工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報名人數及應繳費用明細表、特定對象補助費用明細表、簽呈、失竊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9至19頁),並有陳興宏、張瑞平、原告實習組長 黃羽薇 調查筆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陳興宏、張瑞平訊問筆錄、陳興宏、張瑞平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在卷可按(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
4號卷第125至129、139至147、149至151、275至28
6、325至326、389至391頁、本院刑事庭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卷第171至172、253至254、372至373頁)。
又陳興宏、張瑞平前揭行為,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判處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見苗簡卷第17至3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閱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共同故意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致使原告受有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損害,依前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89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揭法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兩造並未另行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1│報名費-實習組││24萬4,440元│├──┼─────────────┼──┼───────┤│2│Mac筆記型電腦│1│2萬5,000元│├──┼─────────────┼──┼───────┤│3│筆記型電腦(學校財產)│2│5萬8,200元│├──┼─────────────┼──┼───────┤│4│Sony相機│1│4,500元│├──┼─────────────┼──┼───────┤│5│科費-時尚科││500元│├──┼─────────────┼──┼───────┤│6│拼布包││200元│├──┼─────────────┼──┼───────┤│7│Acer筆記型電腦│1│2萬9,600元│├──┼─────────────┼──┼───────┤│8│Sony相機│1│9,550元│├──┼─────────────┼──┼───────┤│9│Acer筆記型電腦│2│5萬9,200元│├──┴─────────────┴──┼───────┤│總計│43萬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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