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林文德
郭永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釗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資料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萬4655元【計算式:(23地號土地面積808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原告林文德權利範圍5分之1)+(38地號土地面積6086.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原告 郭永壁 權利範圍6275分之1000)+(39地號土地面積2386.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原告郭永壁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16+原告林文德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62})=332萬4655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
三、提出上開23地號土地共有人 林在林昧莊成 之戶籍(或除戶)謄本;若亡故者,再提出其繼承人全體戶籍謄本(以上資料,記事欄均不可遮掩)、繼承系統表。並補更正被告等訴狀(含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