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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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0鄰○○街00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安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544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蔡雲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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