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債權人 王慶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富雄 、 盧王綉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盧富雄、盧王綉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借據所示,債務人盧王綉霞並非連帶保證人,僅為一般保證人,其亦未於本票上簽名共同發票,其應僅負一般保證人責任,依法臺端無法請求其連帶給付。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