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04號原告 王怡潔 被告 朱美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並應於被告社群平台公開對原告進行道歉,發文內容應經原告同意始得為之。堪認本件屬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損害賠償之財產權權上之請求。揆諸前揭規定,就聲明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就聲明被告應於被告社群平台公開對原告進行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