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陳佩雯 被告 李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經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而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之所有權狀返還原告(見卷附原告於112年10月25日提出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核係因財產權起訴,且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返還上開權狀,客觀之經濟利益具共通性,訴訟目的一致,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同法第77條之12、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為已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1張2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所有權狀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