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06號聲請人 王思佳 (即 王楊惠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4458-911000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131431-013800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208517-4126200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286108-9129600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363031-6122300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439901-61272007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516758-51284008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594101-5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