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18號聲請人 李君銘 (即 黃秋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哲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244221-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