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妙君 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被繼承人 夏繼賢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夏繼賢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釋明本件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件聲請狀仍記載法定代理人「 翁明光 」,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