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珺蕎 (原名 林子鈞 )債務人 林伯正 (原名 林泰利 )債務人 洪安驊 (原名 洪維 眞)
一、債務人林伯正(原名林泰利)、林珺蕎(原名林子鈞)、洪安驊(原名 洪維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珺蕎(原名林子鈞)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林伯正(原名林泰利)、洪安驊(原名洪維眞)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2筆,總計370,68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8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
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3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㈢詎債務人林珺蕎(原名林子鈞)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
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58,72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伯正(原名林泰利)、洪安驊(原名洪維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伯正(原│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158729│名林泰利)│8月01日起│8月29日止││││元│、林珺蕎(├──────┼──────┼───────┤│││原名林子鈞│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洪安驊│8月30日起││││││(原名洪維│││││││眞)││││└──┴───┴─────┴──────┴──────┴───────┘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伯正(原│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215%│││158729│名林泰利)│9月02日起│3月01日止││││元│、林珺蕎(├──────┼──────┼───────┤│││原名林子鈞│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洪安驊│3月02日起││││││(原名洪維│││││││眞)││││└──┴───┴─────┴──────┴──────┴───────┘◎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