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告 徐貹卿 訴訟代理人 鄧博騰 被告 陳聖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3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8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向原告佯稱原告之證件遭他人冒用詐領保險金,再轉由假冒警員、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原告通話,佯稱原告涉及刑事案件,須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配合調查,原告遂提供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之密碼,詐騙集團另指示原告於106年6月9日下午2時31分許,搭乘訴外人 徐畯譽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市○○區○○路○○○號對面,向原告收取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後,旋即至桃園市○○區○○○路與龍岡路口之加油站,將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並獲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報酬後,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在自動櫃員機提領原告上開郵局帳戶存款共計1,269,000元。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26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6頁),本院審酌此刑事判決之認定依據,除被告就其所為行為業已坦承不諱外,並有監視器拍攝畫面暨現場照片、系爭帳戶交易明細等件附於上開刑事卷宗為憑,經本院調閱卷核閱屬實,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因認本件原告所為主張,堪信屬實。被告上開故意之不法侵害行為,並致原告受有喪失1,269,000元金錢之損害結果,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復無疑義。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1,269,000元,洵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6日(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6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106年6月9日下│桃園市○○區○○路2│6萬元│││午4時11分許│段126號大溪南興郵局││├──┼───────┼──────────┼──────┤│2│106年6月9日下│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午4時12分許│││├──┼───────┼──────────┼──────┤│3│106年6月9日下│大溪南興郵局│3萬元│││午4時13分許│││├──┼───────┼──────────┼──────┤│4│106年6月10日凌│桃園市○○區○○路1│6萬元│││晨1時23分許│段842號八德大湳郵局││├──┼───────┼──────────┼──────┤│5│106年6月10日凌│八德大湳郵局│6萬元│││晨1時24分許│││├──┼───────┼──────────┼──────┤│6│106年6月10日凌│八德大湳郵局│3萬元│││晨1時25分許│││├──┼───────┼──────────┼──────┤│7│106年6月11日凌│桃園市○○區○○街1│6萬元│││晨0時2分許│號大溪員樹林郵局││├──┼───────┼──────────┼──────┤│8│106年6月11日凌│大溪員樹林郵局│6萬元│││晨0時3分許│││├──┼───────┼──────────┼──────┤│9│106年6月11日凌│大溪員樹林郵局│3萬元│││晨0時3分許│││├──┼───────┼──────────┼──────┤│10│106年6月12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0時52分許│││├──┼───────┼──────────┼──────┤│11│106年6月12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0時53分許│││├──┼───────┼──────────┼──────┤│12│106年6月12日凌│大溪南興郵局│3萬元│││晨0時55分許│││├──┼───────┼──────────┼──────┤│13│106年6月13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0時9分許│││├──┼───────┼──────────┼──────┤│14│106年6月13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0時10分許│││├──┼───────┼──────────┼──────┤│15│106年6月13日凌│大溪南興郵局│3萬元│││晨0時12分許│││├──┼───────┼──────────┼──────┤│16│106年6月14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0時1分許│││├──┼───────┼──────────┼──────┤│17│106年6月14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0時2分許│││├──┼───────┼──────────┼──────┤│18│106年6月14日凌│大溪南興郵局│3萬元│││晨0時3分許│││├──┼───────┼──────────┼──────┤│19│106年6月15凌晨│大溪南興郵局│59,000元│││0時10分許│││├──┼───────┼──────────┼──────┤│20│106年6月15日下│桃園市○○區○○路│6萬元│││午1時58分許│890號大溪崎頂郵局││├──┼───────┼──────────┼──────┤│21│106年6月15日下│大溪崎頂郵局│31,000元│││午1時59分許│││├──┼───────┼──────────┼──────┤│22│106年6月16日凌│桃園市○○區○○路1│6萬元│││晨0時2分許│段51號桃園成功路郵局││├──┼───────┼──────────┼──────┤│23│106年6月16日凌│桃園成功路郵局│6萬元│││晨0時3分許│││├──┼───────┼──────────┼──────┤│24│106年6月16日凌│桃園成功路郵局│3萬元│││晨0時5分許│││├──┼───────┼──────────┼──────┤│25│106年6月17日凌│大溪南興郵局│6萬元│││晨2時9分許│││├──┼───────┼──────────┼──────┤│26│106年6月17日凌│大溪南興郵局│9,000元│││晨2時10分許│││├──┴───────┴──────────┼──────┤│合計│1,2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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