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5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家瑋於民國106年1月9日收受判決後,於106年1月17日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8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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