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三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海凰實業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民權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參萬參仟貳佰元│PP0二0六九二││││司 張秀鑾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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