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玉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繼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珍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