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哲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4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7,498元未給付,其中15,992元為消費款、1,00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哲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5822元││4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楊哲茂│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170││4月1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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