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6號抗告人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7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曾啟謀、熊誦梅(下稱曾啟謀等2人)迴避,以:曾啟謀等2人曾參與系爭事件原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事件之審判,認定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事由存在,為伊不利之裁判。該裁判業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而系爭專利有無得撤銷事由,仍為原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事件(下稱本件)之重要爭點,如仍由曾啟謀等2人就本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其等迴避云云,為其論據。原法院以:曾啟謀等2人縱曾參與系爭事件原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事件之審判,而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判,仍屬其等在審判程序中本其職權及法律上之確信所為判斷或裁定之事項,縱其等所持法律見解與抗告人有異,亦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規定不符。況抗告人亦未提出證據釋明曾啟謀等2人就本件審理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其聲請法官迴避,難認正當,因認抗告人之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