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四六號
上訴人 陳再來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闕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送達被告,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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