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鄭志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板
秩字第12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旨略以:被移送人鄭志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本院107
年度板秩字第120號裁定、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乙紙為
證。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並無類似刑
法第85條有關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定,行為人受罰鍰之處罰
,如已逾三個月尚未執行,法院自不得再為易以拘留之裁定
(司法院81年6月1日座談會結論及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參照)。
三、經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板秩字第120號裁定處罰鍰2,000
元,該裁定於已於107年8月31日確定,有上開拘留聲請書
在卷可佐,而該案件之執行通知書於107年9月24日送達於
被移送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該案件之罰鍰繳納期限
為107年10月2日止(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0月2日止),
然聲請機關迄108年2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亦有
聲請書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則本件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
即107年8月31日起迄今未執行,已逾三個月,依上開規定
應免予執行,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