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鉅順選任辯護人詹豐吉律師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鉅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鉅順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棄保逃亡之虞。再審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1月30日經本院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8月,然上開判決尚未確定,仍有保全審判進行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