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陳春義 聲請人 簡秀鳳 相對人信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美蘭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全字第四二五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出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第0000000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25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保證書、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