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0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卓鴻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法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債權移轉通知函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等影本及退件信封為證,而相對人卓鴻卿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鎮○○○街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因遷移不明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該局函覆本院略謂:經查訪周邊居民, 卓民 戶籍地址已轉賣給建商蓋公寓,並稱已經約4至5年時間未見過卓民於附近進出等語,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11年6月20日投埔警偵字第1110012557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