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
⒈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協議後,因不可
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債務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聲請狀內並未敘明具體事由及相關證明)。⒉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
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及財產?依本院調取之聲請人郵局歷史
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定期有壽險保費支出之提款,聲請人如有參加定期壽險,應提出相關保單資料。
⒊應提出配偶乙○○96年至98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乙○○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96年迄今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⒋請釋明聲請人子女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補助?或其他津貼補
助?⒌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部分載明每月生活所需新臺幣24,000元,請說明詳細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聲請人是否曾向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存款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前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則各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