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甲○○業於99年3月4日死亡,此有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99年3月9日雲北戶字第0990000478號函暨函附之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六第99-102頁)。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