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嘉誼 代理人 郭淳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嘉誼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嘉誼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對其內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確認無誤。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