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聲請人 蔡淑霞 (即 蔡尤水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蔡淑霞(即蔡尤水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需與股票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同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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