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沈宗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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