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李福春 (即 采曄 室內規劃)上列原告與被告奇亞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