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漢通
號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且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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