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88號具保人乙○○
22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6月2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業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無訛。而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審判,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渠等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