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7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被告 陳學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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