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閻秀珍 、 許孟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