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家誠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家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就該個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仍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本應循正常途徑獲取金錢,反為圖謀非法所得,以詐騙手法誆矇被害人 孫誠 ,藉此方式牟取金錢,遂行詐欺取財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考量其已償還現金新臺幣(下同)1,835元予被害人,被害人亦於偵查中表明願原諒被告(參見偵卷第46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向被害人孫誠詐得現金2,615元,為被告犯本件詐欺罪行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償還被害人1,835元,並經被害人於偵查中陳明其不願向被告請求賠償所餘款項780元(參見偵卷第46頁),且該款項780元雖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價值低微,如欲強制沒收,其沒收程序所產生之勞費,恐逾被告所得之價值,是以被告犯本件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2,615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821號被告蔡家誠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
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家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0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孫誠佯稱:可以「龍來麻將」手遊遊戲幣兌換現金云云,並以電腦軟體小畫家製作已移轉金幣2,690元之贈幣紀錄後,以LINE傳送予孫誠,致孫誠陷於錯誤,誤認蔡家誠已移轉遊戲幣,於同日14時40分轉帳新臺幣(下同)2,615元至蔡家誠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孫誠於同日晚間登入上揭遊戲後發現並無上揭金幣2,690元入帳,始知受騙。
二、案經孫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家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孫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被告製作之虛偽贈幣紀錄、告訴人網路轉帳紀錄、告訴人遊戲帳號畫面、告訴人提出之遊戲收幣紀錄及被告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5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董國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