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庚○○丁○○乙○○己○○共同送達代收人:戊○○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輝交通有限公司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
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9,315元(以最高之上訴第三項聲明合計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29元。
二、另原審起訴金額為1,116,077元,已繳裁判費12,088元(見原審卷105頁收據),後於99年3月25日擴張聲明為1,469,
315元(見原審卷369頁準備四狀及384頁言詞筆錄),應繳15,553元,故亦尚有3,465元(00000-00000)未補繳。
三、以上總計26,794元(23329+346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