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敬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2月7日停止戒治(接續執行另案徒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案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分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有如附表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6、8至10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堪認均屬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注射針筒、分裝勺及殘渣袋,經送鑑定結果既均分別檢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堪認上開吸食器等物均沾有微量之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難以刮除,且無刮除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4包之外包裝袋14只,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承叡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驗結果證據備註1玻璃球吸食器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卷第151、43頁2注射針筒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3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應予更正)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②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93號卷第79、26頁4分裝勺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殘渣袋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粉末1包(驗餘淨重0.7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7480號鑑定書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0號卷第117、52之1頁7白色透明結晶3包(驗餘淨重共0.0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76號卷第85-87、23-24頁8碎塊狀1包(驗餘淨重0.1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050號鑑定書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卷第4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76號卷第23-24頁9米白色粉末6包(驗餘淨重共0.42公克)10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4.05公克)11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共3.5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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