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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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原告彭○○嬌被告盧○鳳
盧○源
盧○伶
盧○伶
王○鶯
盧○憲
盧○治
盧○滿
盧○菱
盧○逸
盧○文
盧○和
盧○華
盧○菊
謝○穎
謝○霖
謝○儀關係人即被代位人盧○裕
盧○漳
盧○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一:被繼承人盧○敦之遺產編號財產名稱分割方法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3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4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5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6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7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8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9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1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1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附表二:被繼承人盧○敦之遺產編號財產名稱分割方法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