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玖 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9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4月26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450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11年10月2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在卷可稽。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706公克、取樣0.007公克、驗餘淨重0.69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分析報告1紙附卷為憑(見110度毒偵字第587號卷第49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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