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林蔥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被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陳志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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