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