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27號、第1528號),因其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詩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事實、論罪部分補充、更正:(一)按將他人住宅大門所附設且上鎖之網紗門破壞後,進入屋內行竊者,因網紗附著於門扇上,為門扇之一部,毀壞門上紗網,自該處伸手入內開鎖,其竊盜之手段,既已越進門扇,使他人門扇失其防閑之效用,進而進入室內竊盜,應成立毀越門扇竊盜罪(司法院76年9月12日廳刑一字第1669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3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足資參照),被告陳詩傑如編號5所示犯罪,係持用攜帶持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危險,可供兇器使用之之一字螺絲起子撬開間隔內外之門扇上靠近門鎖之鐵條、紗網,伸手入內開啟該門扇,進而侵入住宅行竊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述在案,並有卷附門扇損壞而失去防閑作用之照片在卷可佐,是其此部分所為,核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
2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書僅論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應予補充,而其附表編號五「毀壞門窗、安全設備」之記載,應更正為「毀越門扇」;(二)被告陳詩傑因附表編號4所示竊盜案,接受警方調查,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竊盜犯罪前,主動向警方坦承上情,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2份在卷可佐,是此部分犯罪其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經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3、5之竊盜犯罪,若非被告主動供出,並無發現之必然性,其自首對於偵查甚有助益,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3、5所示犯罪部分,均各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被告尚值壯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取財,任意竊取他人物品,影響被害人之權利,所為甚為可議;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先後竊取之物品價值,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32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
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惲文華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刑│├──┼───────────┼───────────────────┼────────┤│1│起訴書附表編號一│陳詩傑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2│起訴書附表編號二│陳詩傑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3│起訴書附表編號三│陳詩傑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4│起訴書附表編號四│陳詩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5│起訴書附表編號五│陳詩傑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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