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間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熊惠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意賣持│││用│用│有│├────────┼───────────┼───────────┼───────────┤│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所犯法條│毒品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條例第5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4月22日│93年4月22日│93年4月22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93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93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3號│94年度上訴字第93號│94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判決日期│94年3月24日│94年3月24日│94年3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94年度上訴字第9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決├────┼───────────┼───────────┼───────────┤││確定日期│94年6月2日│94年3月24日│94年6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