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馬瑋嬣 被告 許銘得
吳筱梵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7年度易字第9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