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
相對人至96年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3281元未按期給付。
2.依據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函令『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及收取金額上限之規範』,故違約金部分請求予以限縮,特此敘明。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80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281元曾乾輝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3281元曾乾輝民國96年1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281元曾乾輝民國96年1月10日起民國108年8月31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15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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