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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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何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089-ND-0000000-0│股票│1│1000│││1│限公司││││││├─┼─────────┼─────────┼───────────┼─────────┼────────┼──┤│00│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089-NX-0000000-0│股票│1│353│││2│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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