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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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8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原名 陳孟韋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零叁佰伍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零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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