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共叁玖顆(淨重拾壹點陸伍公克,取樣零點貳捌公克鑑定用罄,總餘重拾壹點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粉紅色圓形藥錠39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定混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D
A及MDMA成分(聲請書漏載為MDMA成分),淨重11.65公克,取樣0.2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重11.37公克,有該局民國97年12月17日刑鑑字第097018614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與MDMA無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