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德海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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