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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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包鍾鸞 基隆市○○區○○○路○○○巷○○○弄
呂奕賢 基隆市○○區○○○路○○○巷○○○弄00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國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志仁 等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