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8號聲請人 馬嘉聰 代理人 蔡宜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1)×43×10=1,29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提出聲請前五年內「揪飲冷飲」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揪飲冷飲)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過戶給質押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馬藝華馬藝臻 、馬 徐桂蘭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馬藝華、馬藝臻、馬徐桂蘭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提出配偶 陳淑芬 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就應受扶養人馬徐桂蘭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是否與前置調解聲請狀相同?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