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40號聲請人 簡孟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天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12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40號聲請人 簡孟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天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12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